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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7-1-11 9:15:00 文章出处:唯特蛋糕 标签:生日蛋糕 水果生日蛋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打造 “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提供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3.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育说明(见附件)由父母双方向受理申报的公安机关当场出具,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核查。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当场出具的,可由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书面说明,说明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7.未办理抚养手续的事实抚养的无户口人员。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不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当事人不愿将被抚养人送社会福利机构的,当事人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向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等,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可在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办理集体户口登记,不得登记为家庭常住户口。

    8.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9.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0.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相关规定办理。

    1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13.公民扶养的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扶养并共同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流浪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无法查明其亲属、户籍地的,扶养人承诺承担扶养责任,凭扶养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可在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14.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或者原劳动教养部门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5.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要求上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7.认真核查办理。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儿童、女性无户口人员要排除被拐卖情况,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要推进户籍档案电子化建设,严格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8.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修订户口登记、计划生育、流浪乞讨救助、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司法公证等方面的落实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9.积极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要深入基层、农村、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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